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

关于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
关于该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,需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分析:
首先有两类情况需要考虑,其一为
(1)婚姻关系缔结前男女双方各自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,此类情形下,房屋被视作夫妇的共同财产。
协商离婚事宜时,房产权的分配通常基于均等原则进行。
其次,情况如
(2),即男女方在婚前行述方式之一单独建造的房屋。
此种情况中,若男女双方在婚后并未达成特殊的约定,则此类房屋由于是婚前单方面的财富累积,被归入婚前个人财产范畴,法官不会对此情形进行财产分割。
再者,如
(3)所示,男女方在婚前就已完成房屋的基本构造,但建造过程中的债务却在婚后才得以偿清。
此类情况下,由于房屋为婚前所得,也并非婚后共同努力所得,因此,法官无法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,而是归属婚前最初建造者享有。
然而,对于在此期间以婚后共同财产所承担的建房债务的部分,另一方有权享受赔偿收益。
至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处理问题,法律规定,夫妻可自行协商决定;若协商无效,法院应依据财产的特定情况给予相应判决,按优先权照顾子女利益及对配偶在家庭承包经营中的权益进行保护。